信息时报记者 邓涛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自3月1日起开始施行,随着人才市场“金三银四”招聘季渐入高潮,企业如何规避劳务派遣工比例超过10%的红线,一时成为人力资源行业的话题。不过,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早在去年下半年,莞企与东莞各人力资源服务商就逐渐转变合作模式,目前“人力中介”已成首选合作方式。
本地制造业提前规避政策红线
3月1日,由人社部制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施行,与国内其他城市人力资源市场热议劳务派遣10%红线、同工同酬、工伤、退回等规定不同,东莞各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商,早在2013年下半年就开始谋变,规避因超过10%红线而带来的风险。
“其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东莞制造行业用工影响并不明显,因为东莞大部分制造行业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讨论阶段就已经开始用人力中介来替代劳务派遣了。”广东智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式经理王亚东表示。据了解,该公司主要与东莞地区职工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企业合作,每月为其服务的企业提供职工人数已经超过2000名。而目前东莞20多家大型制造企业中,超过一半选择人力中介合作方式。
东莞中小型工厂的情况又是如何呢?“以东莞南城一家3000多人的电子厂为例,2013年劳务派遣工大概600至1000人,现在仅有5人是劳务派遣工,流失部分缺口主要是通过人力中介的形式补充。”王亚东说,
像广东智通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这样转变为与企业合作模式的人力资源服务商不在少数。记者从东莞长安、厚街等地的劳务市场上了解到,对于台资企业季节性缺工,多数也都是通过“人力中介”的形式完成招工。
劳务派遣用工低迷,月底或迎高潮
虽然用工荒每年都会上演,东莞各大工厂基本上也都会在年末大量揽人,但今年春季东莞各大工厂劳务派遣需求并不旺盛。就职于东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刘先生告诉记者,2013年春季其所在公司一共向东莞多家企业派遣了1000多名普工,而截至今年仅有的数家企业需求总和也不到400人。长安镇一家派遣机构负责人张先生也表示,目前仍有近700个派遣工还未找到下家。
据王亚东分析,各大工厂之所以一反常态未开始大量揽工,主要是受目前国内制造业不景气的大环境影响。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针对派遣工岗位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以及10%红线规定,也使部分厂家和企业正在转变用工模式,消解超额的劳务派遣工。“今年制造业工厂追求大量劳务派遣工的情形,将在月底迎来首次高潮”。
知多D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四大点
试用期
同一派遣工同一单位仅一次试用期
在劳务派遣市场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通常被派遣人员会有三个月试用期,在劳务派遣工先后派遣到多家用工单位时,部分违规劳务派遣机构常常会重复计算使用期,并且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派遣工。
3月2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宣讲会上,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冯健毅在解读暂行规定时表示,根据规定内容,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同一个被派遣工在同一派遣单位,终生只需要一次试用期,任何以重复计算试用期的做法都不合规定。”
工伤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有承担义务
派遣工因工受伤,到底应该由派遣公司负责还是由用工单位负责?在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责任主体不清,经常相互推诿,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冯健毅表示,根据《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退回
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退工
《暂行规定》出台前,国内并没有专门的条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情形。对此,《暂行规定》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冯健毅还提醒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工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奖金
也需同工同酬
《暂行规定》中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工资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来源: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