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全省劳务派遣工
报酬必须同工同酬
本报讯(记者 王红)本月起,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启动施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发出通知,今后,我省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务者数量不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工报酬支付须同工同酬。
据介绍,目前我省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涉及通信、金融、建筑、石油石化、铁路、医院、邮政、电力、烟草、学校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等。劳务派遣工主要来自外来务工人员、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及少数专业技术人才。
新政实施前,由于缺少完备的法律保障,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有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劳务派遣人员社保福利待遇低,遭遇工伤、突然辞退等状况时难以维权等问题。新政实施后将为劳务派遣工维权建立一份有效保障。
新政明确规定,今后,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并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超标单位应在2年内达标。
为保障劳务派遣工自身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派遣的工作岗位性质、工作地点、派遣期限社保缴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等。最关键的是,合同要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数额。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作者: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