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熊伟玲
“明明签订好协议,买户突然违约,我可以索要赔偿吗”?昨日,南京江宁一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张先生致电金陵晚报法律援助热线。本报法律援助律师江苏倍得宁律师事务所庄宇律师认为,意向书属于“要约邀请”,约定的部分仍具有约束力,未约定的视作为没有约束力。
2013年12月份,江宁一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张先生为客户李小姐推荐了附近的多户2室2厅户型楼盘,并在两个星期内带李小姐前去看房。最后,李小姐看中其中一房,该房面积为102平米,卖方要价158万。李小姐看后感觉满意,张先生便提出按照公司约定签订一份购房意向书,承诺李小姐签订完之后将不会有其他人看房,但如果不签的话可能不一定能拿到这个房子。
“当时对这个房子很满意,所以想都没想就签了”,李小姐告诉记者。在该购房意向书中规定,李小姐将于2014年1月份至2月份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房款,并且双方约定隔天交付200元的意向金及三证作为保证。但签约前一天晚上,该房卖主联系李小姐,称其有另一处中介只需“1.5个点”的中介费,于是,李小姐爸妈便于当晚和另一中介签约,并交定5万元违约金。
次日,张先生约定李小姐交付意向金时,李小姐以“不想购买”为由拒交,张先生为此很生气:“至少应该赔付我两个星期跑前跑后陪她看房的劳务费吧”!
律师说法
无违约责任约定
意向书无约束力
“意向书一般在法律理论属于‘要约邀请’,‘要约’是指签订合同的行为,‘要约邀请’是为签订合同向对方发出的签约意向”,金陵晚报法律援助律师江苏倍得宁律师事务所庄宇律师告诉记者。
庄律师认为,意向书是否对于某方有约束力,则要看意向书中的明确约定。“你与李小姐签订的意向书并未约定违约责任,并且你们之间并未产生实际的经济纠纷,但李小姐的行为有失诚信”,庄律师告诉张先生,至于劳务费这一说法,在法律上并不能得到支持。因为陪客户去看房等行为属于中介的工作职责,因而客户不买房也并不需要支付赔偿,但李小姐的行为受到一定的道德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