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我省将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工资须遵循同工同酬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超过此比例者两年内逐步规范到位……3月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人社部公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今年3月1日起施行,我省将依此规定逐步规范全省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确保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三性”明确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一个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将劳动者派遣到另一个用工单位去工作的经营行为。比如,某劳务派遣公司招了一批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这些人派遣到某银行工作。看上去这些人在银行上班,实际并非银行的人。
按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下称“三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已经进行了两次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劳务派遣发展太迅猛,原本仅用于“三性”岗位的劳务派遣工,实际操作中因未明确界定而被部分用工单位滥用。“三性”岗位具体如何界定?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新规明确,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此外,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应按同工同酬原则确定其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鼓励将劳务派遣工“转正”
目前,我省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普遍使用劳务派遣工,但他们与正式工待遇差别很大。正因如此,一些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数量有增无减,有的单位劳务派遣工数量比正式工还要多。
劳务派遣处于辅助地位,那么,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到底是多少,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我省将落实国家此项最新规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各级人社部门将通过调查摸底,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较多或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10%的用工单位列入重点监督指导和服务对象。对这些单位,人社部门将指导其在年底前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确保在两年内即2016年3月1日前逐步降至规定比例。“我省鼓励引导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人员转为直接用工。”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我省要求,用工单位非法定情形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工在用工地参加社保
劳务派遣工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也享受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在一个地方,劳务派遣工该在哪儿上社保?省人社厅表示,跨地区开展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其分支机构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地缴纳社会保险。
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供资料外,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委托书、劳务派遣协议等材料,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未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执行的,由用工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本报记者 王斌 实习生 葛伦
作者:王斌 葛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