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劳务派遣工人数不得超总人数的一成
本报讯(见习记者 王倩)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3月6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经人社部审议通过,今年3月1日起施行。我省也将依照此规定,规范全省劳务派遣工用工行为。
劳务派遣即为人才租赁,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将其派遣到另一家用工单位工作的经营行为。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但报酬福利由用工单位负责。使用劳务派遣工不但能降低用工成本,而且退出机制灵活,不少企业热衷雇佣劳务派遣工为企业“减负”。但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劳务派遣工不是任何岗位都能使用的,它只对应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也就是说,某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或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再或指因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某一段时期内,可由劳务派遣工替代工作一段时间。
目前,我省不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都在使用劳务派遣工,并将其安排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据一些劳务派遣工反映,他们与正式工劳动强度一样大,但待遇相差很远,低薪酬、低福利、拖欠工资、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加班或超时工作等,而且劳务派遣工普遍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年假、职位晋升等待遇。
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在2016年3月1日前,将在全省范围内规范各行业用工行为。(来源:山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