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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担责?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4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10

【案例】周某入职一家公司后,与公司签订了两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3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周某可否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如果该公司没有与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周某可以要求公司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止时间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到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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