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4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于珊珊) 3月1日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开始实施,该《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实现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同工同保”。
同时,人社部门还对超过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给予了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作者:许君丽
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