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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不得超用工总量10% 用工单位有两年过渡期(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6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10

央广网北京3月2日消息(记者车丽 河南台记者温晓磊)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昨天起(3月1号),《劳务派遣暂行条例》开始正式实施。为了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12月20号审议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租赁,也就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再由派遣公司将员工派往某个单位具体工作,其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通俗点说就是,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机构签署,但劳动报酬则由用工单位发放。

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运用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六年前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个群体广泛存在,不仅涉及农民工群体,在白领中也屡见不鲜,呈滥用的趋势。

《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时间明晰、红线划定,数千万劳务派遣工何去何从?内外有别、待遇迥异,劳务派遣如何在阳光下运行?这将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而且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听到这个消息,在山西某国企从事财务工作的刘先生说,或许不能立刻“转正”,但是自己长达6年的派遣工身份问题有了解决的希望。

刘先生:像我们这个企业比例远远大于10%。一个是清理出去的话,显然不太可能。另一个就是他如果转成正式的话,也存在难度。毕竟资源是有限的。

像刘先生一样的劳务派遣工,在我国多达数千万人。中智公司长期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中智公司河南区副总经理耿俊华表示,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工集中在制造业以及国有企业,用工比例已经高达30%到50%。

耿俊华:国有企业的人工成本是受限制的,工资总额都是受限的,劳务派遣费用没有算到工资总额中去,企业又需要大量的用工,这才产生了对劳务派遣工的需求。

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时福茂表示,以往深受劳务派遣滥用侵权之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等文化素质较低的人群,如今,随着经济形态的变化发展,劳务派遣的群体也逐渐开始向高学历、高收入的人群延伸。河南省人社厅公共就业服务处处长李青云表示:

李青云:实际存在的是一些大的企业它用了大量的派遣工,和它正式员工的待遇差距拉得太大了。(《规定》)限定了在一个单位、一个企业只是辅助的临时的一小部分用,它的主业是不能用派遣工的,这样的“限定”进一步保护被派遣劳工的权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介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时间明确、红线划定,数千万劳务派遣工将何去何从?10%——这个数字既为派遣工带来了期许,又给企业带来了震动。宇通客车,作为单厂规模较大的客车生产基地,庞大的生产线拥有大量产业工人。公司人力资源部李峰坦言,10%的用工比例让他们感觉压力不小:

李峰:肯定有一些影响,因为公司本身用工数量是比较多的,中间也有一定数量的派遣工,具体影响什么样,影响程度还有影响时间这块我们还没读懂读透。

一项调查显示,近半数劳务派遣工已在用人单位工作2至5年,约29%的劳务派遣工工作5年以上。耿俊华表示,派遣工数量庞大,要在短短两年内缩减至10%,难度巨大。未来用工趋势应趋向业务外包模式。

记者:操作性强吗这个暂行规定?

耿俊华:难度比较大,现在有些大型的制造业、矿产或者是能源企业,动辄就是几万人啊,一压缩就是几万人上十万人的规模,应该说震动还是比较大的。

其实,任何涉及利益的调整,没有伤筋动骨的魄力,怎么会呈现公正的秩序?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岳屾山认为:10%的“红线”,两年的过渡期足够了。

岳屾山:超过的部分也好调整。其实很多超过10%的并不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种,他和正式职工没有什么区别,直接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了;另外一种,把这些派遣工都退出,不使用派遣工,再另外调整岗位调整业务模式,规避10%风险,如果使用这个方式,就会使大量劳务派遣工失去工作机会。

岳屾山建议,可以将“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值得注意的是,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暂行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人社部表示:下一步,将统筹考虑,协调推进,逐步予以规范。

(原标题:劳务派遣工不得超用工总量10% 用工单位有两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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