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记者 陈保发
重庆商报讯 因资金周转不灵,劳务公司向施工方借贷,逾期不归还借款,被对方告到法院。昨天,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法院
判决劳务公司归还38.8万余元借款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2011年7月23日,重庆某建筑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劳务公司因资金周转不灵即将停工,于是向建筑公司借款38万余元,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借款期限3个月,逾期还款违约金为10万元,并按日计算3%的利息和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3个月后,因劳务公司偿还借款,建筑公司将其告上法院。今年7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劳务公司返还建筑公司借款38万余元,并支付从2011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的相应利息。劳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市五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