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企新增用工当地人需占七成
本报讯 (记者史传芝)在疆企业、政府投资和各类援疆项目,70%以上的新增用工指标需用于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以往,这一指标只是针对中央驻疆企业,其余在疆企业的要求是新招新疆籍员工不得少于50%。
昨日,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就业惠民改革主题座谈会,乌鲁木齐市委和昌吉州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等14个单位和部门的相关人员,共同研究探讨企业70%以上新增用工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办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侯立贤介绍,他们已拟定《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吸纳新疆当地劳动者就业的通知》,从企业按规定比例吸纳当地劳动者、落实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丁志干表示,依据5月16日国务院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吸纳新疆本地劳动力就业座谈会上的明确要求:三年之内,驻疆央企吸纳本地少数民族群众就业比例要达到25%以上。预计3年内,驻疆央企可新增少数民族员工3万人左右。
此外,座谈会还讨论了建立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和建立经济发展和就业联动机制两个议题。
作者:史传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