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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女儿要工钱 也得依据劳务合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9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5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汪红) 在女儿年幼时另嫁他人,如今母亲年老回来为女儿看孩子,却起诉要求女儿支付劳务费3万余元。

近日,房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王老太称,自己与被告小林是母女关系。自己从2006年开始给女儿照看孩子,直到2012年才离开女儿家。

女儿曾承诺支付其劳务费,但一直拒绝给付,她只能起诉要求女儿给付劳务费。

小林辩称,父母在自己年幼时离婚,自己从未得到过母爱,与母亲感情一般。但自己从未憎恨过母亲。2006年母亲生病,自己想照顾母亲,便将母亲接到家中。

小林说,当时自己刚生完孩子,母亲也顺便照顾了自己的孩子。现在母亲要求给付其劳务费,小林觉得非常不合社会情理,不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

房山法院长阳法庭曾慧法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如提供不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王老太是小林的母亲,王老太到女儿小林家生活,适当帮忙照看小林之子,并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也属人之常情。

现王老太起诉要求小林给付劳务费,但王老太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对于王老太要求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文/记者 汪红

作者: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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