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新机场配套引桥垮塌事故引起劳务公司状告昆明市安监局的案件,以吉林劳务公司的败诉告一段落。近日,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务公司是本案行政处罚相对人
法院认为,昆明市安监局作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从原告与云南建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协作合同及本案其他相关证据可明确:云南建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作为甲方,是使用劳务单位,原告作为乙方是输出劳务单位,是以自己公司名义从事建筑劳务施工,是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告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原告应作为事故责任人之一,成为本案行政处罚的相对人。
安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法院还认为,事故调查组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所确定的事实与被告在本案所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原告在作为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协作合同书时使用了虚假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得工程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原告采购、使用的部分模板支架的钢管、碗扣存在质量问题,扣件没有相应的合格证明材料,原告存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负有责任。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被告昆明市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件回放
2010年1月3日,云南省昆明新机场航站区停车楼及高架桥工程A-3合同段配套引桥在现浇箱梁过程中发生支架局部坍塌,造成7人死亡、8人重伤、26人轻伤。事后,昆明市安监局对包括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诚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内的多家单位进行了处罚,其中对劳务公司的处罚为罚款30万元。劳务公司不服昆明市安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昆明市安监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消昆明市安监局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9月29日,盘龙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记者 汪艳霞 (云南信息报)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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