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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 劳务派遣员工利益有法保障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4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7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几年,“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的用工模式风靡全国,这种模式中所说的“人”,就是指“劳务派遣工”,他们和劳务中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中介公司再和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也就是说,中介公司负责把工人“雇佣”给公司“使用”,用人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却不实际用人。

五年前,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个群体的存在呈扩大的趋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派遣工合法权益被损害的问题比较突出。”

而今天,对于“劳务派遣”这个群体来说将会是一个新的开始,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从今天(1日)起正式施行。但其中,规定“劳务派遣员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又将怎样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呢?

据了解,2011年全国企业职工中劳务派遣人数达到3700万人,每十人中就有1.3个是劳务派遣员工。加上机关事业单位的派遣人员,总人数约有4200万人。刘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他在一个省会城市从事媒体工作,在报道百姓生态的背后,他也无力地面对自己的身份劳务派遣工。说到“同工同酬”时,他既有向往又不断吐槽。

刘先生:工资上,正式工是劳务派遣工的1到2倍,我们的工资在2000左右,而正式工的工资在4千到五千,我们与有编制的员工工作量是一样的。每逢过年过节也不同,我们在职位晋升的空间非常小。现在招聘进来大多数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如果实行同工同酬,会给派遣工一定的归属感。

刘先生说,他所在的单位劳务派遣员工的数量达到70%。对于他所希望的“同工同酬”,今天,(7月1号)有望是一个新的开始。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时福茂表示,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要控制在一定比例,作为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时福茂:同工同酬明确了。尤其对“三性”作出规定,临时性是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比如单位搞销售,那么卫生食堂岗位就是辅助性的;而替代性,单位员工可能因为学习休假,岗位在但是人不在才用劳务派遣。必须符合这三个条件之一时才能用。

其实,“同工同酬”的原则自1994年原《劳动法》中就被提出便一直在坚持,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再次强调,“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在立法上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如何避免“纸上权利”,成为众人关切的下一个焦点。

一些法律界人士提醒,实施起来恐怕还有些难度。

难点一:管人不用人 用人不管人

提醒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力市场系主任丁大健:

丁大建:劳务派遣方式,由于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劳动力,用人不管人,劳务派遣的保险由派出的企业去办。本来应该同工同酬,但是很多保险、福利,不是本单位的人,所以就导致差异的产生。

难点二:给劳务派遣披上了“借调”、“承包”新外衣

提醒者,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时福茂:

时福茂:可能用的不是劳务派遣,但是用的承包等形式。说,既然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同工同酬,那么我用承包形式,我是另一个单位,不是派遣工,是劳务承包,或者叫托管,不叫派遣,用别的形式来规避派遣,实际上仍然是派遣的形式。

此外,值得关注的一个变化是,劳务

派遣员工已经从农民工逐渐开始向高学历、高收入的人群延伸,甚至,一些大学毕业生走向社会的第一个身份,竟然是劳务派遣工。目前,在电信、石油、银行、媒体等行业滥用劳务派遣现象突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需建立劳务用工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动态监管。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还将会同工商等部门 开展全面摸底调查,禁止用人单位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相关负责人:劳务派遣规范主要是“五清理”:第一,虚假派遣;第二,变相派遣;第三,不签订劳动合同;第四,不参加社会保险;第五,不同工同酬。

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谢良敏也明确表示,如果劳务派遣员工的权益受到损害,必须主动维权。

谢良敏:首先找企业工会,由企业工会去协调,如果企业没有工会,可以到所在地区的工会反应,如果在协调解决不了的话,还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如果解决不了还可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通过正当的程序来解决。

劳动,本无身份差别。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就应该获得同等级别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我们颁布了新政,也鼓励维权,但是同时,更多的人可能还要问,能否给予大胆维权者足够的保障措施?又能否给予违法用工单位更大的惩戒?希望不久的将来,数千万的中国劳务派遣工不用再忍受不公平感与被剥夺感,拥有一个真正公平的工作环境。(记者车丽)

作者: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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