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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合同不承担培训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5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10

【案例】 袁某是一名大学毕业生,经过笔试和面试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入职后,袁某一直努力工作,并接受了公司的入职培训。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袁某认为这家公司不是自己的理想选择,于是提前3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而该公司的说法是“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须先支付培训费”。该公司的这种观点合法吗?

【分析】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我国相关法规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本案中,袁某在试用期内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接受过培训,依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其支付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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