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1月26日表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获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1月27日《北京青年报》)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监管,减少工资报酬支出,将长期从事主体工作的职工转为劳务派遣工,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同单位同岗位同工不同酬,就连国企也成了劳务派遣的“重灾区”。
虽然《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由于没有同工不同酬的具体惩罚机制,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太低,劳务派遣几乎成了同工不同酬的代名词,对许多劳动者来说,同工同酬成了一种奢望。有报道说,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聘用工和正式工、农民工和城镇工、编制外和编制内,收入甚至会差出10倍。
新出台的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有利于化解同工不同酬难题。但是,该规定何时从“暂行”走向“正式”,成为遏制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法律利器,劳动者拭目以待。
客观地说,体制内职工与体制外职工同工不同酬,这一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用人怪现象愈演愈烈,与现在社会转型期各项制度改革相对滞后,政企、政事、企事不分等因素有关。但是这种有悖社会公平,不符合效率优先原则的怪现象,非解决不可。
只有用人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体制上消除身份差别,才是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打破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现状的关键。
虽然社会分工千差万别,贫富差距不可能根本消失,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防止收入差距扩大,已成为社会共识。从政策上引导公平分配,实现同工同酬这一朴素的公平分配模式,应该认真去做,并且要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