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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劳务派遣工 不得超过1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16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6

本报讯(记者代丽丽)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用工比例调整过渡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同时,还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使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三类岗位上,其中辅助性岗位比较难界定,《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为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权益,《暂行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J205

作者: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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