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先生是津南区一家农贸市场的过秤员,2005年6月至2010年3月月工资为450元,该农贸市场一直未与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0年3月该农贸市场单方面解雇了张先生。张先生称自己在职期间每天凌晨三点到早上九点上班,但是农贸市场方面主张工作时间为凌晨四点到早晨七点,有员工签到簿,但是没有出勤记录,无法证明工作时间。张先生于2010年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个月工资;(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补缴在职期间2005年6月-2010年3月的各项社会保险;(5)加班费;(6)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工资。
律师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张先生是否是全日制工。如果是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职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口头订立劳动合同,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等。
后经法庭审理查明,张先生的工作时间为凌晨四点到早晨七点。法院最终判决:农贸市场支付张先生时效内的加班费和时效内的最低工资补差。
律师提示:劳动者选择工作的时候注意一定要向用人单位确定工作时间,如果是全日制用工应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是全日制用工,每天应该做好出勤记录以备以后查证。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任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