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某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由于刘某身体原因,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于是,刘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单位的负责人认为,不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期限届满不再续签,所以拒绝了刘某的要求。那么,该单位拒绝的理由成立吗?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同意续订的。
根据本案的情况,刘某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即劳动者提出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因此,刘某有权依法要求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