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昨天,余杭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丽水的吴先生在杭州一家科技公司工作,月薪2.5万元。去年10月,他离开了公司,如今他将老东家告上法庭,索赔51万多元。
时报记者 王斐帆
通讯员 余法
董事秘书被解约状告老东家
吴先生,44岁,2009年6月1日起,他在杭州一家科技公司担任董事秘书,兼公司法律顾问,月薪2.5万元。
吴先生表示,从去年8月起,他就再也没有领到过工资,直到10月下旬,公司突然通知他不用来上班了,单方面结束了劳动关系。当时,他还有多笔工资没拿,在之后一个多月里,他和公司几经协商,在去年11月27日,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清单”,上面明确了公司需向吴先生支付6笔款项,共60多万元,30天内付清。
吴先生等了2个多月都没拿到这笔钱,于是他向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希望公司履行“清单”上内容:支付5个月的奖金3.75万元;支付3个月的工资7.5万元;支付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加付的一倍工资27.5万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5万元以及4年中他自己交的各项保险等。
仲裁委员会裁决,同意了其中3项经济补偿,共23.75万元,这和吴先生期望的相差甚远,于是,他向余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51万多元。
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赔“二倍工资”
昨天上午,余杭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司代理人首先提出,“清单”不是经过双方协调一致签订的,其中一些工资核算标准以及各个赔付条款是不对的,只认可仲裁裁决的23万多元。
吴先生代理人反驳说,协商是通过公司董事及相关负责人进行的,“清单”上的公章由公司企管部专人负责管理,使用需经过审批登记,所以这个“清单”是有效的。
公司承认没和吴先生签过劳动合同,但对于吴先生提出要公司加付一倍工资27.5万元(2012年11月底到去年10月底),公司提出异议:吴先生在2009年入职,因此此项要求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
而吴先生代理人认为,双方既然在去年11月27日签订了“清单”,仲裁的失效期应该在2014年12月,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期规定的1年。
公司被判赔“二倍工资”27.5万
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吴先生5个月奖金3.75万元、3个月工资7.5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5万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7.5万元,共51.25万元。
法院认定,吴先生的月薪是2.5万元。虽然公司对“清单”有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所以不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庭后,法官补充解释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而公司提出的仲裁时效问题,法院认为,2013年11月仲裁作出裁定,故时间应从2013年11月重新起算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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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自2010年至2013年12月间,余杭法院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46件,涉案诉讼金额3067万余元。
余杭法院的庄院长表示,如今对劳动争议进行诉讼的人来自各个行业,追索的款项也各式各样,变得越发复杂。现代人频繁跳槽,增加了劳动争议,一些人还会滥用诉权,同时群体上诉的现象也增多了。新法规和人们积极维权的心态增加了劳动争议诉讼,但不少人依法维权的意识还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