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进城务工人员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比例,实现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
本报讯
(记者刘芝毅 通讯员王纪洪)6月13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省委、省政府日前下发《关于完善城镇化发展体制机制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的意见》。
《意见》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健全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积极放开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意见》提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打破户籍限制,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数量确定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专门用于解决进城务工人员住房问题;支持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房,审慎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进城务工人员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意见》提出,完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补贴;进一步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渠道;积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大力支持农民工创业发展;全省城镇常住人口均可免费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同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级政府要把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本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努力实现异地升学就读。
《意见》提出,健全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保、连续参保,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后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强化企业缴费责任,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比例,实现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意见》提出,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鼓励社会资金在市政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等方面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增强市县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作者:刘芝毅 王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