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咨询:我在2006年被南京市某政府机关聘用为执法队员,并与该政府机关签订了合同,工作期间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经常需要加班工作,单位也给我们发放了加班工资,但金额计算方面我与单位存在一些争议,我想请问政府机关与我之间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我们之间的加班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这说明你与政府机关之间是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你们之间的加班工资标准原则上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小时工资,平时加班为1.5倍,周末加班为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为3倍。同时,计算小时工资的时候如果你的基本工资低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小时工资以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计算。(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法援热线:025-51562133 蒋晓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