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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地区14部劳动维权电话公布 维护劳动者权益(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09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110
福州新闻网7月31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人社厅联合省安监局和省总工会,对我省的防暑降温工作作出部署,要求畅通诉求渠道,维护劳动者权益。

  福州新闻网7月31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人社厅联合省安监局和省总工会,对我省的防暑降温工作作出部署,要求畅通诉求渠道,维护劳动者权益。

据悉,三部门将突出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加强对建筑工地、露天作业场所和高温作业岗位的夏季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各地在高温期间要组成联合检查组,以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加工制造等行业为重点,深入高温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危害职工健康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

省人社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将组成联合检查组赴部分地区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以及夏季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情况。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需制定和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或降温设备,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的工作时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禁延长高温作业时间和加班加点;不得以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和奖金;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根据我省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

各级人社部门、安监以及工会组织要畅通维权投诉举报、法律监督等渠道,接受劳动者的投诉举报和维权求助。

福州地区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电话:

福建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0591-87551984;

福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0591-83341202;

鼓楼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91-87710981;

台江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91-83277196;

仓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91-83467271;

晋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91-87570796;

马尾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91-83999269;

福清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91-85277556;

长乐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91-28817729;

闽侯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91-62198988;

连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91-26227930;

罗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91-26821922;

永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91-24831489;

闽清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0591-22332257。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实习生 李樟凤/文 记者 石美祥/摄)

作者:李晖 李樟凤

石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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