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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单即双方合同关系的证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1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3

来电显示:有一家公司欠我们40万元货款,现在该公司的老板跑了,我们与该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只留下了送货单,单子上有该公司业务员的签字,但没有盖公章,且送货单上写的收货单位是简称。如今,该公司办公场地人去楼空,我们联系不上公司老板,那位签字的业务员也找不到,我们手头唯一的凭据就是那张没有盖公章的送货单。我们担心找不到该公司老板,还担心就算找到老板,也因我们之间缺乏合同,他可能一口咬定没有与我们发生交易。现在我们急死了,不知该怎样维权。

戚先生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是数据、传文等形式的。本案不会因为双方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就不存在合同关系。戚先生等人送货给该公司,送货单即是双方合同关系的证明,业务员在上面的签字,应等同该公司的行为,即法律术语上所称的“表见代理”。因此,戚先生等人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尽快找到该公司的负责人,当面协商付款的具体事项,如双方存在较大争议,还应尽快启动诉讼程序;如果发现整个交易过程中,对方可能涉嫌合同诈骗,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予以刑事立案进行侦察,以最大程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 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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