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不久前,某公司在招聘会上准备招聘一名有一年以上文员工作经历的职员,谢某回答公司提问及填写履历表时,均称自己做过两年文员工作,于是公司经研究决定,与谢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谢某到岗后,公司发现他并不符合岗位的基本要求,经调查了解得知,谢某的工作经历是虚假的,于是决定将其辞退。而谢某提出,公司无故辞退他,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该公司应当如何应对?
【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在本案中,作为劳动者的谢某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如实回答公司的提问,而他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以致公司对其工作能力作出错误判断,进而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公司与谢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必须以劳动合同有效为前提。因此,本案中,公司辞退谢某,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