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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须取得行政许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5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5

京华时报(微博)讯(记者赵鹏)记者21日获悉,市人社局发布《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事项申办工作通告》,宣布本市全面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需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区、县)人社局提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通告》规定,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四项条件,一是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是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是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企业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企业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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