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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务派遣,核心在回归“谁用工谁负责”(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5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6
今日论衡
今日论衡

  之公民问政

  作为一种辅助性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目前国家人社部正就《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封杀”了以往相关政策的漏洞和空子,针对性、操作性都很强,将使很多不合理的劳务派遣回归到“谁用工谁负责”的基本用工原则上。

  应该说,合理的劳务派遣有其存在价值。比如,一些单位需使用临时促销员,或者短期生产高峰需要简单的包装工等,适当录用专业劳务派遣的员工,可以调剂人手余缺、平衡用工峰谷。问题在于,近年来劳务派遣有越来越被滥用的趋势,不少企业的前台员工、生产线上的主要操作工等,都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两年多前,全国总工会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当时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达6000多万,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属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工被滥用,原因多样。部分企业是因上级单位有“减员增效”要求,编制不够,只能招用劳务派遣工;有部分企业则出于“精细化管理”考虑,自身只管理核心员工,将生产工种交给劳务派遣公司招工、管理;还有些则纯是从钻空子、减省成本考虑,比如有的企业在广州却使用粤北山区的劳务派遣工,仅社保缴费一项,每千名员工一个月就能省下二三十万。

  本来,劳动关系最基本的原则是“谁用工谁负责”,这一关系因劳务派遣的滥用而被扭曲。不管使用劳动派遣工的原因是什么,结果都是管理工人的劳务派遣公司并不直接用工,而实际用工的企业又不直接负责工人用工管理,于是就出现了一系列侵害员工权益的突出问题,比如同工不同酬、出现工伤事故互相推诿、克扣工人社保权益等。

  近年来,国家加强了对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劳务派遣工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并设置了开设劳务派遣企业的门槛。今年7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则将劳务派遣业务经营门槛进一步提至200万元,并强化落实劳务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正在征求意见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则使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定性更加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同时,针对克扣社保等突出问题,规定社保要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发生工伤时用工单位也要负相应责任。等等。


  这样,新规定就从多个方面促进了“谁用工谁负责”原则的回归。在比例上,绝大部分岗位不能用劳务派遣工;在劳动权益上,用工企业并不能减轻应负的“责任”。特别是还规定一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用工比例规定的,被行政处罚后一个月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这一新规如果实施,将很大程度上堵住企业利用劳务派遣减省成本的空子。而那些以各种借口滥用劳务派遣员工的企业,则更应该抛开所谓“编制”、“核心员工”的情结,自觉回归“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事实上,也只有真正将员工作为最可贵资源的企业,才可能获得员工的广泛认同,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这一点,或许正是新规未明写出来,却明白无误地蕴含着的用工导向。

  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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