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晨报永川读本讯 (记者 邓晞 通讯员 李际)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这是法律首次明确用人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须经劳动部门行政许可,为劳动部门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监管、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实现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规范经营,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等条件;2013年7月1日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区人社局方面提醒目前正经营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尽快前往区人社局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手续,方可继续从事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作者:邓晞 李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