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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今施行 明确规定“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7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5

中广网北京7月1日消息(记者车丽)据中国之声《新闻与报纸摘要》报道,2011年全国企业职工中劳务派遣人数达到3700万人,每十人中就有1.3个是劳务派遣员工。加上机关事业单位的派遣人员,总人数约有4200万人。刘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他在一个省会城市从事媒体工作,在报道百姓生态的背后,他也无力地面对自己的身份——劳务派遣工:“工资上,正式工是劳务派遣工的1到2倍,我们与有编制的员工工作量是一样的。每逢过年过节也不同,我们在职位晋升的空间非常小。现在招聘进来大多数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如果实行同工同酬,会给派遣工一定的归属感。”13-7-01 新闻和报纸摘要全文>>>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力市场系主任丁大健提到,“同工同酬”的原则自1994年原《劳动法》中就被提出便一直在坚持,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再次强调,一定会减少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不过具体实施或许会遇到难度。

丁大健:“劳务派遣方式,由于员工由劳务派遣公司派来的劳动力,用人不管人,劳务派遣他的保险由派出的企业去办。本来应该同工同酬,但是很多保险、福利,他不是本单位的人,所以就导致差异的产生。”

时福茂谈到,劳务派遣员工已经从农民工逐渐开始向高学历、高收入的人群延伸。目前,在电信、石油、银行、媒体等行业劳务派遣现象突出。现在,有的单位又给劳务派遣被披上了“借调”、“承包”新外衣:“可能用的不是劳务派遣,但是用的承包等形式。说,既然劳务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者要同工同酬,那么我用承包形式,我是另一个单位,不是派遣工,是劳务承包,或者叫托管,不叫派遣,用别的形式来规避派遣,实际上仍然是派遣的形式。”

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为何劳务派遣在部分单位被滥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此前给出了答案。

邱小平:“国有企业解除和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难度是比较大的。所以他发现了劳务派遣是个好办法,灵活性强,还有就是工资总额管理,对国企实行劳务派遣有影响,因为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不在工资总额里。”

今天不少媒体都关注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光明日报发表评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带头。

报纸编辑李克甲:对很多已对低廉劳动力形成依赖的行业和单位而言,放弃这个便宜很不情愿。一些人担心,提高劳动者待遇会影响企业发展速度。然而,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部分群体合法权益为代价,也不应建立在就业歧视的基础上,因为这样的发展是不可能稳固的。派遣工数量大、使用广,改革需要一定的适应期。在这个情况下,不妨先拿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刀”,这会起到示范作用,也有助于减少阻力。同时,工会组织还可以发挥更大作用,把数以千万的派遣工吸纳进来,理直气壮为他们争取公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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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修订《劳动合同法》今施行 明确规定“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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