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半百的张阿姨办完退休手续后选择继续发挥余热,去一家公司做起了会计。公司没和她签订过劳动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每月工作时间和工资。
张阿姨对于未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的方式并不介意,相反非常笃定。“劳动合同法我可学过”,她认为,不签合同的后果就得双倍支付工资。
几个月后,张阿姨因工作琐事与老板发生矛盾,公司决定和张阿姨解除合同。张阿姨认为公司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自己权益,便诉至法院,请求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张阿姨是作为退休人员至某公司工作,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劳务合同更强调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所有的内容均由双方协商确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的特殊保护条款。因此,公司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据《法制日报》)(来源: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