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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意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落实同工同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4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4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获悉,根据近日出台的“关于规范本市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市对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实施意见。

派遣员工同工同酬怎么落实?

本市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修改决定》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未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用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后怎么办?

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发生工伤的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结清该员工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该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跨地区派遣社会保险怎么缴?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市派遣员工的,应当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招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且本市用工单位未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本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的,本市用工单位应当先行承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将非本市户籍员工派遣到本市用工单位设在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岗位工作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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