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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4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4

中广网北京6月30日消息(记者车丽)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从明天(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对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作出进一步细化。

这一次《劳动合同法》的修订首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明确说明了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只能作为补充形式。非常明确的写到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员工本身因为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工作,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同样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报酬给劳动派遣人员人员发放。

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不少于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同时对经营场所、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也提出明确要求。把一些皮包公司的门槛彻底挡住了。目前,也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人力社保部门可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的也予以罚款,并且罚款标准由原来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提高到现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并吊销劳务派遣单位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务派遣员工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这将给劳务派遣员工带来哪些福音,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难度?记者为此专访了业界专家。

据报道,2011年全国企业职工中劳务派遣人数达到3700万人,每十人中就有1.3个是劳务派遣员工。加上机关事业单位的派遣人员,总人数约有4200万人。劳务派遣员工人多、待遇低的现象长期存在。北京市总工会2012年10月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北京劳务派遣员工有30万人,其中六成员工月薪不足2000元。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时福茂表示,"同工同酬"的原则自1994年原《劳动法》中就被提出便一直在坚持,此次进一步要求,被派遣的员工与本单位的劳动者在薪酬分配方式上"同工同酬"。

时福茂:有一些单位它本身就是相对正规的,这种情况下既然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他们就会落实一些,另外既然授权给了行政许可,实行劳务派遣要求许可才能经营劳务派遣,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加大了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和管理,这种情况下可能有一些单位在监督和管理之下也会比原来更规范一些。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力市场系主任丁大健认为,同工同酬是一直坚持贯彻的原则,不过实施中的确会遇到难度。

丁大健:劳务派遣这个方式,因为他是由派遣公司派来的劳动力,用人不管人,劳务派遣这种方式,他的保险都由派出那个企业去办,本来应该同工同酬,但是事实在很多比如说保险、在福利上,他不是本单位的人,就导致这种差异产生,限制临时性用工、短期用工才能劳务派遣,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包括原来市场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我们不可能想象一项规定能够完全消除很多不平等现象,但是它是逐步规范的。

(原标题: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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