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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劳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01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网易新闻  浏览次数:7

经济与法

覃老的劳务维权经历

家住柳州市羊角山附近的覃老今年64岁,两年前从柳州一家企业退休后,一度闲得发慌,他不满足于赋闲享清福的日子,在一家公司找了份看大门的工作。当时双方约定每月报酬为800元,并签订了书面协议,覃老还向公司交了800元押金。

今年6月,覃老因为身体不适请了几天假,当他恢复健康再去上班时却被告知已被公司辞退。这突如其来的解约让覃老备受打击,自己只不过请几天假而已,公司怎么可以随便解约呢?经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覃老来到该公司辖区街道司法所咨询如何为自己维权。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弄清楚事情原委后,解释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其中第二项就是“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此可见,退休人员不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订立的是聘用协议,即“劳务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覃老认为,自己虽然是退休人员,但一样是给公司干活,难道就因为退休了,就没有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了吗?况且公司还欠他一个月的工资以及800元押金。

对此,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虽然你们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但是你们签订了协议,可根据协议主张权利,由于未约定违约责任,所以企业只需补发拖欠工资、退还押金即可,不需要给付额外的经济补偿金。

经过司法所的积极介入和调解,覃老拿回了800元押金,并且得到了他应得的800元工资。

不能混淆的两个概念

据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像覃老一样的这类经济纠纷目前有增长的趋势,尤其是退休人员“再就业”现象比较普遍,随之而来的维权纠纷也逐渐增多。当纠纷发生后,他们常常想不明白,我们一样是给新单位干活,怎么就不是“劳动关系”了呢?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差,在性质上却相差很大: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法》规范和调整,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国家法规对二者的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导致用人单位欺凌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强制性义务;而劳务关系作为一种民事关系,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因此,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

如果遭遇劳动或劳务纠纷,二者纠纷解决途径也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未经仲裁不得诉讼;因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今报通讯员傅永新 覃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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