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来没打过官司,也没进过法院,这次才知道,法院真的是给咱们老百姓说理的地方。”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冯某,将一面锦旗两封感谢信送到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向审理执行该案的彭原法庭和执行局法官表示感谢。
拖欠劳务报酬一年多
索要你推我拒遇窘境
“欠你们工资的是段某,与我没有关系。”被告张某辩解道。
“工程承包给了张某,欠你们16余万元工资款的是张某,与我没有关系。”另一被告段某辩解。原来,冯某曾组织68位民工为一改建工程施工,待工程结算后却迟迟拿不到务工报酬,冯某便开始苦苦追讨,但却屡遇你推我拒的两难窘境。
2012年7月下旬,被告段某在西峰区肖金镇一临街楼房需要维修和加层改建。经人介绍,段某同意将该工程的施工管理委托给被告张某负责,双方还约定了张某在负责施工管理期间的薪酬。同年8月,被告张某进入工地负责施工管理,并找来具体施工人原告冯某,约定由原告冯某负责施工情况,并由冯某领取款项向工人支付。截至2012年11月,被告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时,即与冯某进行工程核算,扣除预支款等费用外,共计欠人员工资168518元,被告张某在工程结算表上签字认可。
之后,原告冯某向被告张某或段某索要拖欠的工资款时,段某、张某二人均相互推脱。遂于2012年12月,原告冯某和被告段某、张某三方一起对工程进行核算并形成一份工程改造结算单,载明:“段某下欠冯某人工工资168518元,欠张某工资2万元”,三方都在结算单上签了字。同日,被告段某又出具一份证明:“改建工程中张某已实际收到现金443000元。”此后,在原告冯某向段某索要欠款时,段某以该工程已承包给张某为由拒绝支付,向张某索要欠款时,张某以其与段某间属于雇佣关系为由亦拒绝支付。2013年6月,段某向西峰区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退还承包工程期间多领取的工程款项。但该诉讼最终经两审终审判决,确认段某与张某间不存在承包关系,而属于雇佣关系,遂驳回了原告段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3月,原告冯某向西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段某、张某二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以他为代表的68位农民工工资。
法院快审快执解民忧
当事人送旗致信来点赞
2014年4月,西峰区法院彭原法庭接到案件后,合议庭考虑到案件涉及众多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遂尽快组织庭审。经审理认定:被告张某为被告段某负责位于西峰区肖金镇临街楼房的改建工程过程中,张某与段某之间不存在承包关系,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段某抗辩理由不成立。在施工过程中,张某受段某委托,为段某负责工程管理工作并处理相关事务,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故段某作为该改建工程的权利人和受益人,应当及时向冯某等支付劳务报酬。遂法院判决,被告段某向原告冯某支付劳务费168518元;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4元,由被告段某负担。
判决生效后,段某仍未主动给付拖欠的劳务报酬,更是“神龙”见首不见尾,原告冯某怎么都找不到“债主”的踪影。
6月9日,西峰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原告冯某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查,段某系庆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一名干部,执行法官找到其单位,却被告知段某请了长期病假,亦不知其具体去向,后执行法官又费尽周折,找到段某的妻子希望其配合执行,但情况并不乐观,其妻既不配合法院执行,也不愿提供段某的相关信息。
7月30日,执行法官再次查询被执行人段某的财产状况时,发现其在甘肃银行有60余万元的理财产品,遂依法冻结了该账户。2014年8月8日,执行法官从该账户对所拖欠的工程款依法予以划拨,68位农民工终于如愿拿到了168518元劳动报酬,案件方得圆满执结。(来源:甘肃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