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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1日,老刘入职某公司工作,与单位最后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此时,老刘在该公司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2013年6月30日,老刘向单位书面提出要求单位在其合同期满后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单位却于2013年7月10日做出书面通知,决定在2013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老刘与单位协商未果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经查明事实后,依法裁决该公司与老刘恢复劳动关系,并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剖析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14条中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三)劳动者没有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老刘在该单位已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当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其提出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依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既无权终止劳动合同,也无权提出不再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王艳
作者: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