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宋小强咨询
2013年大学毕业后我到一贸易公司上班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的工资为“根据业绩以及公司内部提成方案”。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的业绩不理想,每月工资不足1000元,我提出增加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请问,我能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记者连线阮磊律师解答
首先,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以自行制定的方案违反和对抗我国《劳动法》的强制规定。其次,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小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王昊 整理)
作者:范海瑞
(来源:甘肃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