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郭建民
本报讯 (漆杏梅 记者 郭建民)自流井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企业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而承担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案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鉴于原告主张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本案不予支持该项请求。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化肥厂应当向原告支付按五个半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判决生效后,原告雷某在法院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已在被告处领取了该笔经济补偿金。至此,一起因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来源:郭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