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领导接听市长热线电话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将2012年6月19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云波接听群众来电的办理情况公示如下:
1.反映人:王女士
反映内容:我是一名退休职工,退休时因退休工资较低,企业额外每月给我增加300元的补助,我现在想申请将企业给的这部分补助纳入到退休工资中。
办理结果: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调查了解,王女士于2002年8月按规定办理了正常退休,因当时退休待遇普遍偏低,王女士单位负责人同意每月给王女士300元退休补贴。目前王女士经过历年调待增资,每月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退休金1418.4元,单位每月补贴300元。
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省级统筹,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纳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待职工退休时按照省厅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同时,根据劳社部发【1999】37号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地(市)和企业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能作为省级统筹支付项目。因此,王女士每月领取的300元是其退休后由单位自行增加的项目,不是退休前单位缴纳的统筹部分,不能纳入社保基金支付的范畴。
答复情况:以上情况,已于2012年6月25日14:30-14:40与来电人王女士电话联系告知结果。
2.反映人:华先生
反映内容:我是省级某单位的退休职工,因我们单位没有补缴我们职工的养老保险,导致我们无法领取退休工资,希望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办理结果: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调查,华先生2011年5月退休,所在单位于2004年6月破产,该单位属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照云南省《关于进一步规范欠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社险[2003]42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如果企业和职工本人欠费,应当将涉及职工本人的企业和职工欠费一次性补清(企业补缴的金额包括按规定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和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并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华先生所属的单位涉及欠费,其主管上级又不能按“退一补一”的原则清理当事人欠费,社保业务操作系统个人账户记录处于欠费状态,导致职工个人账户不完整,不能准确计核其退休待遇,影响了华先生等4人的养老金发放。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多次协调和催促、两次致文(函)华先生所在单位,目前,华先生单位已按规定补齐和报送了“破产企业申请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同时补缴相应利息。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已在2011年10月13日将核销欠缴材料上报省人社厅。待批准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将准确计算华先生等人的退休待遇,从其退休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答复情况:华先生反映情况,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先后与当事人及其单位进行过十余次沟通。并再次于2012年6月25日中午13:28—13:43与来电人华先生取得电话联系,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回访答复。华文龙先生希望催催省里,并对回访表示谢谢。
3.反映人:赵先生
反映内容:我是来昆明工作了六年的外来务工者,因居住地址发生了变更,无法办理长期居住证,希望政府能提供帮助。
办理结果:经昆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调查。赵先生去年5月份在科医路派出所办理了临时居住证,2011年11月份搬迁居住地址,居住地址发生变更,固定居住地时间未满半年,不符合换领正式居住证的规定,所以今年5月份赵先生到派出所办理《昆明市居住证》时,派出所答复其不能办理《昆明市居住证》。
6月25日上午,昆明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与赵先生联系,对居住证办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告知赵先生申领《昆明市居住证》应当交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视为固定住所)的证明材料。赵先生表示他从2011年11月份变更居住地址后到现在,居住时间已超过六个月,能够提供居住6个月以上的固定住所证明。对此,昆明市公安治安支队告知赵先生,按照昆明市居住证办理规定,赵先生现已符合办理条件。同时,治安管理支队与高新分局治安大队、科医路派出所进行了工作对接,让赵先生带齐申领材料,尽快到高新分局科医路派出所办理《昆明市居住证》。赵先生表示非常感谢,会尽快前去办理居住证。
答复情况:昆明市公安局已回复赵先生,赵先生表示已经按公安部门的要求提交了相关手续,目前居住证正在办理过程中,对公安部门的办理表示满意。
4.反映人:刘女士
反映内容:2010年7月,我购买了云南云鼎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房,缴纳了购房款,并且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2011年9月30日入住。现在开发商却要求我每平方米再补缴541.1元的房款,如不交款不给接房,请政府帮助处理。
办理结果:经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云南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与刘女士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又签订了如遇政策调整补交房款的补充协议。但刘女士对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存有异议。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多次接待刘女士,并约请刘女士和云景房地产公司代表进行了当面沟通、协调,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双方仍在继续协商。
5. 反映人:尹先生
反映内容:我父亲1982在呈贡水泥厂里工作时受了工伤,当时呈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我父亲六级伤残,十多年前我父亲到市残联鉴定为三级残废。国家规定伤残人士每个月应该有一定的补助,但我们家从来没有领取过这笔补助,请政府帮助协调解决。
办理结果:接听活动结束后当天下午,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立即安排劳动关系处、昆明市社保局、呈贡县社保局相关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到尹先生家中现场处理问题。经了解,尹先生父亲是原呈贡县水泥厂退休职工, 1982年12月4日发生工伤,伤残部位为右小腿三分之一处,已经截肢,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其反映的问题为:1.退休工资过低生活困难,想申请困难补助;2.鉴定为伤残,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假肢使用年限已久,能否更换新的假肢;4.对原来作出的工伤鉴定结论不满意,希望重新进行鉴定。
工作人员现场对问题逐一进行解答,关于困难补助问题,建议他向原呈贡县水泥厂或者改制后的主管单位反映,由主管单位视情况来给予困难补助或困难生活费。
关于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按照省政府关于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文件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不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尹先生父亲属于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按照原标准支付老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但不补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关于更换假肢的问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尹先生父亲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进行更换,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关于重新进行工伤鉴定问题,昆明市社保局负责人表示,只要老人有这样的愿望,随时都可以提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
答复情况:通过现场解答,尹先生父亲反映的问题已经全部解答清楚,老人对快速、及时的反应表示赞许,对昆明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认真细致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要求向黄副市长转达谢意。
6.反映人:韩先生
反映内容:我是外来务工人员,我妻子去年9月份生小孩,因为我妻子的失业证办理日期在生小孩以后,不符合领取生育保险的要求,因此不能领取生育保险。我觉得我妻子去年一年都在失业,只是办证时间稍微晚了一些,应该可以领取生育保险,请政府调查处理。
办理结果:经高新区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调查,韩先生的妻子于2011年9月21日生小孩,但其《失业证》是2012年1月办理的。根据《昆政发【2011】93号》文件规定,《失业证》在生育行为后办理,不能证明在生育发生时韩先生符合《昆政发【2011】93号》文件中第四点“待遇享受”中第三条“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相关规定,因此,韩先生不符合领取生育保险要求。高新区社保局于6月22日下午15:07与韩先生联系,将上述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向韩先生承诺,如果韩先生能按照文件要求提供新的证明资料(失业证),高新区社保局可在规定时间内为其重新审核计算应享受的待遇。
答复情况:高新区社保局于6月22日下午15:07电话告知来电人。
7.反映人:程先生
反映内容:我和其他100多名工友是云南蓝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建筑工人,我们都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拖欠了我们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约200多万元的工资,希望政府部门帮助我们解决此事。
办理结果:经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调查,程先生与云南蓝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三个项目上都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协议书,三个项目工程劳务费共计700余万元,现在云南蓝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支付400余万元,剩下的200余万元公司以程先生分包的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及工程未做结算为由,拒不支付程先生剩余劳务费。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向云南蓝晶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要求单位就其用工情况报送资料,接受进一步调查。同时,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云南蓝晶劳务公司和程先生进行约谈,因云南蓝晶劳务公司的法人和企业负责人在重庆办理亲属病故后事,未能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现云南蓝晶劳务公司要求程先生将真实清楚的劳务用工花名册,包括工人姓名、欠工资数额、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报蓝晶劳务公司核实,蓝晶劳务公司将按核实后的花名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手上,剩余涉及其他款项的支付问题,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待蓝晶劳务公司两位负责人回到昆明后,再约请双方进行协调处理。
答复情况:2012年6月26日当面告知程先生。
8.反映人:姬先生
反映内容:我是“交通坐垫厂”昆明兴四方事业公司的员工代表,2005年2月19日我们企业支持五华区政府修昆瑞路,被占用了企业房产,之后相关部门补偿了466.29平方的商业用地用于工厂的基础设施建设,6月份已办理完成各种手续,但后来轻轨建设该地却被规划为了绿地,希望黄副市长帮助协调处理。
办理结果:经市规划局研究,回复如下: 一、来电人反映的昆明兴四方实业公司补偿用地位于昆瑞路南侧,地块东侧临昆瑞路与米轨铁路交叉口,西侧邻五华区丰宁街道办,地块南侧为米轨铁路30米防护绿带。二、根据《虹山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G1-公园绿地。昆明兴四方实业公司补偿用地面积为466.29平方米,根据《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该地块不具备单独开发条件,且地块周边临城市干道、米轨铁路等,进深较小,无法开发,地块规划为公园绿地合理。三、由于该公司在昆瑞路修建过程中,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配合道路改造,为确保企业的生存发展,建议五华区政府与企业进行协商,补偿企业。市规划局已按交办件提供的联系方式与来电人进行联系,但来人电话无人接听。经规划五华分局研究,回复如下:一、来电人反映的昆明兴四方实业公司补偿用地位于昆瑞路南侧,地块东侧临昆瑞路与米轨铁路交叉口,西侧邻五华区丰宁街道办,地块南侧为米轨铁路30米防护绿带。二、根据《虹山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G1-公园绿地。三、昆明兴四方实业公司补偿用地面积为466.29平方米,根据《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该地块不具备单独开发条件,且地块周边临城市干道、米轨铁路等,进深较小,无法开发,地块规划为公园绿地合理。昆明兴四方实业公司的厂房、商铺被认定为临违建筑严重影响了昆大线道路拓宽改造工程。为解决企业困难和后续生存问题,区政府于2005年5月给予公司20万元一次性困难补助,随后又将拓改工程范围外余下的466.29平方米土地按商业用地性质划拨给兴四方公司,公司随即办理了土地证。2007年初,市规划局牵头编制了主城55个分区规划,其中将该地块规划为绿地范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媒体公示后实施,在此期间兴四方公司未提出异议。该地块被规划为绿地后,为解决企业困难,区政府已向该公司提出给予补偿收回土地、并入周边开发地块共同实施建设、进行评估补差价变划拨为出让再行置换等方式和处理意见,待与公司协商一致后予执行。
9.反映人:杜先生
反映内容:我是复转军人,今年62岁,身患多种疾病。我和我爱人每个月的工资有1600元左右,我们所有的积蓄都用来看病,房子也只能租住,恳请政府帮我申请一套廉租房。
办理结果:2012年6月28日下午,盘龙区灵光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科、灵光社区工作站、民政专干一行到杜先生租住处进行了入户调查。杜先生1978年因患病复员,选择了自主择业,靠打零工为生。其妻杨女士是原环城塑料厂退休职工,退休工资每月为1450元。夫妻二人有一个女儿,现年35岁,月收入2000元左右,杨女士在单位时曾分配一套面积为49.5平方米的房改房,现由女儿和女婿一家三口居住,而他们则租住在北市区宏锦路文明花园,每月支付500元房租。近年来杜先生患上糖尿病、高血压及左肺、左肝、左肾肿瘤等病,需要长期服药,无法外出工作,老两口每月靠妻子1450元的退休金及政府补助的65元为生。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七号文件《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是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
目前,昆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为人均收入370元,而杜先生家庭人均收入已经超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不符合申请办理廉租房条件。针对杜先生家的实际困难,办事处已建议该家庭待市里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出台后,在符合政策的情况下,由杜先生女儿家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解决该家庭的居住困难问题。
10.反映人:陈先生
反映内容:我是官渡区大板桥一个微小型加工企业的负责人。当我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审批时,工作人员要求我们必须入驻到工业园区才能审批,对于一个微型的加工企业来说,我们没有更多的资金到工业园区进行生产,我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对微型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办理结果:经昆明市工商局调查,陈先生于2012年6月18日到官渡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办理新设立工贸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五金加工,经营地点在大板桥。因为设立生产、加工型企业必须通过环保部门的审批才能办理营业执照,因此官渡区工商局告知陈先生先到环保部门办理前置许可(环保审批)。经官渡区环保局调查,陈先生经营项目是水龙头加工,属加工项目,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明市企业“退二进三”工作实施细则》(昆政发〔2010〕6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主城区企业节能减排降低成本搬迁入园异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9〕2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二三板块县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昆政发〔2011〕5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昆政发〔2010〕93号)的规定,加工企业应当进入加工园区内。如陈先生不进入园区就无法办理环保审批的前置许可,无前置许可则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答复情况:2012年6月21日,昆明市官渡区工商局再次与陈先生进行了沟通联系,对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再次解释说明,他对工商部门的工作和回复表示满意。
11.反映人:杨先生
反映内容:我是昆明市香料厂职工,我们厂现已改制,但我未享受过单位的福利分房,住在单位自建住房里,我们要求将我们的住房进行房改。
办理结果:昆明香料厂是成立于1959年的中型国有企业,1995年5月整体与瑞士芬美意集团公司合资,成立了昆明芬美意香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早在昆明香料厂合资前,就已经逐步解决了绝大部分职工的住房。目前位于公司厂区内的两幢宿舍,仅是作为宿舍提供给需要的职工使用,宿舍产权属于公司,公司有权根据需求变化,对住房和使用人进行调整。
近年来,公司响应市政府“退二进三”政策,筹备搬迁入园,异地发展。为顺利搬迁,公司于2010年6月成立了住房补贴工作小组,制定了《昆明香料厂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对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人员给予住房补贴,尽力解决昆明香料厂的住房遗留问题。经市国资委等部门与公司研究,认为,一、职工提出问题的解决主体是公司,由职工与公司进行协商;二、公司制订的住房补贴方案符合有关政策;三、确实属于困难的职工,可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然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12.反映人:张先生
反映内容:金牛公园每天晚上都有很多市民散步,但近期公园不开路灯,致使道路昏暗,频繁发生抢劫案件。希望政府部门在公园附近设置一个治安岗亭,给市民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
办理结果:接听第二天上午,市长热线召集五华区政府、辖区派出所到现场召开协调会。经查,张先生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路灯不亮一方面是因为电缆使用时间较长,部分线路老化,经常发生短路、漏电现象;另一方是因为公园属于开放管理,人为破坏较大,很多路灯的灯罩、灯泡损坏严重,影响照明。针对此问题,五华区园林局制定了金牛公园照明系统修复方案,并于6月21日开始对金牛公园的照明系统进行修复,至22日下午全部修复完毕。共更换地下电缆200米,新接电线100米,更换路灯灯泡12个、灯罩7套,修复景观灯7盏。现公园照明路灯、景观灯已全部修复,今后,五华区园林局将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公园照明情况,保障公园亮化效果,为市民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休闲环境。
针对治安问题突出,昆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小南门派出所已根据实际及时调整警力布置,加强对金牛公园及周边的巡逻防控力度,并在金牛街清真寺门口设立治安巡逻卡点,加强公园及周边治安防范工作。
答复情况:6月25日下午小南门派出所社区民警已将工作情况反馈给了反映人,张先生对派出所工作开展情况表示满意。6月26日10 时,五华区园林局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来电人,张先生表示满意。
6月28日15:12分,张先生致电市长热线,感谢黄副市长。张先生表示:“黄副市长接听时,向黄副市长反映了关于五华区金牛公园片区路灯及治安问题,才过了几天,该片区的路灯全部修复好了,公安机关对该片区的治安也加大了巡查力度,我非常感谢黄副市长。”
13.反映人:骆先生
反映内容:我是北京路延长线金江小区做餐饮的经营户,上个月我们小区门口的绿化带被拆了,绿化树木被移走。希望政府部门对拆除绿化带的事情进行调查,给我们一个回复。
办理结果:经盘龙区园林绿化局现场调查,北京路、东风东路、东风广场正进行轨道施工,经市政府批准临时占用2万多平方米的绿地,骆先生反映的地点属于轨道施工占用绿地,轨道交通施工计划于2013年底才能建成通车,完工后占用绿地由轨道建设公司负责全面恢复。在此期间,盘龙区园林绿化局与轨道公司对接,要求轨道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周边的环境卫生,避免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
14.反映人:刘女士
反映内容:我是西班牙爱威利斯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想做中国和西班牙之间的交流平台。目前我们想利用西班牙的FIEM国际化运作基金,通过BT模式在昆明投资,希望政府能为我们提供帮助。
办理结果:接到刘女士的反映后,市政府高度重视,6月25日上午由昆明市投资促进局牵头,约请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一并与刘女士进行了专题对接会。
刘女士系西班牙EVERIS公司商务拓展专员,主要是在中国寻找合适项目提供给西班牙FIEM基金,由该基金再寻找合适的投资者进行项目投资。昆明市投资促进局向刘女士介绍了昆明市投资政策及其他有关事宜,并提供了最新版的《昆明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册》及《昆明市投资指南》,期望刘女士能找到合适的项目介绍给西班牙投资者。
会上,刘女士表示,目前对我市高科技方面有关电子政务、智能化城市等信息产业类项目比较感兴趣,希望了解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掌握的项目情况,以便寻求合作机会。昆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参会人员与刘女士进行了交流。会后,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参会人员专门邀请刘女士到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有关领导进行工作对接,就“昆明市公众电子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进行了交流探讨,并认为该项目可作为与我市合作的切入点,双方可进一步研究,以期推动项目有实质性进展。
会后,刘女士还专门告知,非常满意能在如此之快的时间内就寻找到能进一步研究探讨并促成合作的项目。刘女士对我市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工作表示肯定。
答复情况:与刘女士进行了面谈,刘女士非常满意能在如此之快的时间内就寻找到能进一步研究探讨并促成合作的项目。刘女士对我市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工作表示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