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渤海早报讯 (记者孙毅)山东在津打工青年张磊在本市某造船公司打磨钢结构部件焊缝时,不慎被飞溅的铁屑崩伤眼睛,但其与工厂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无奈之下,张磊将工厂告上法庭请求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据了解,张磊2013年2月到该公司工作,3月29日上午11时,张磊在打磨钢结构部件焊缝时,飞溅的铁屑崩入左眼,致左眼受伤。但张磊此时与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无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过劳动人事仲裁部门仲裁未果,张磊将造船公司告上法庭。被告辩称,2013年2月底张磊前来应聘,但因体检不合格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张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张磊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而原告提供的劳动亦是被告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本案的关键点是应查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用工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从事的打磨焊缝工作是被告的业务组成内容,原告自2013年2月25日开始工作至2013年3月29日左眼受伤,已经实际工作了一个月。
此外,虽然原告没有办理上岗证,但原告到被告处工作,是被告所承揽的工程项目分段现场带班负责人同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该负责人同意原告到被告承揽的工程项目分段现场工作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被告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目前劳动者在维权方面还是处于弱势,这就需要劳动者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最好在发生劳动争议前就努力保存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便在将来维权的时候做到法理清晰、证据确凿,进一步固化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事实。
(涉案人员为化名)
作者:孙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