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负责人还强调,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实施办法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受理决定、审查期限、许可决定与告知、变更与延续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受理环节,实施办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规定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在审查环节,实施办法规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在变更环节,实施办法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有关事项改变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在延续环节,实施办法规定,行政许可机关应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申请,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该负责人还称,为防止行政许可机关可能出现的“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等问题,实施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权责统一,就是要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行政许可机关是日常监管的责任人,要负责到底。
该负责人称,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只要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实施办法还规定,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人社部:建劳务派遣定期报告制 防“以批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