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帅 观点
“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出现,固然有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人们身份划分遗留因素,也有深刻滋生的思想土壤。在许多体制内的人心里,仍存在深厚的身份等级观念,比如“农民工就该比城市职工拿钱少”、“体制内的人理应比体制外的人享受更多”等等。
与数以千万计劳务派遣工息息相关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获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规定》回应了长期广受关注的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待遇、“虚假外包”违法派遣等问题,特别是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的“红线”—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将有效遏制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行为。
“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出现,固然有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对人们身份划分遗留因素,也有深刻滋生的思想土壤。在许多体制内的人心里,仍存在深厚的身份等级观念,比如“农民工就该比城市职工拿钱少”、“体制内的人理应比体制外的人享受更多”等等。甚至一些管理者对因身份造成的同工不同酬现象都习以为常。另外由于现有的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刚性约束,对“同工不同酬”问题没有明确法律责任。而“同工不同酬”给单位带来直接利益,特别是令“体制内”有话语权的领导、职工受益,在没有违法成本或违法成本过低的情况下,企业自然趋之若鹜。
这一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用人怪现象,弊端显而易见,危害甚远。我国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分配制度,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从本质上来讲,应该同工同酬。但“同工不同酬”在相同劳动条件下,从事着相同的劳动却因为身份不同而导致待遇相差甚远,这完全不符合我国基本分配制度,更不符合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要求,“同工不同酬”违背了社会公平。而且这种按身份取酬的做法,它既不能调动劳务派遣工的积极性,也容易让体制内职工产生无形的优越感,养尊处优,失去进取心。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与长远发展十分不利。另外,劳务派遣用工的泛滥,导致企业出现了新的劳动用工“二元结构”,再加上在职工队伍中劳务工群体与正式职工群体的身份不同,在企业各方面的待遇上存在较大差别,容易造成职工队伍的分化和对立。还容易造成在身份上处于劣势地位的编外职工有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心理,近年来,员工为讨公道,将企业告上法庭或集体上访等事件时有发生,因“同工不同酬”劳动纠纷带来的社会事件,已成为一个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问题,更是关系到职工核心经济利益。劳务派遣用工“同工不同酬”这种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不符合效率优先原则的怪现象,必须加以改革。虽然社会分工千差万别,社会贫富悬殊不太可能根本消失,但从政策上引导社会公平,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实现同工同酬这一朴素的公平分配模式应该可以做到。《暂行规定》将在规范劳动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现在要做的就是,有效应对实施将带来劳动关系领域的一系列变化,确保规定落到实处。我们深深期待,从体制上消除身份差别,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真正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明确同工不同酬的相关法则,实现同工同酬。只有如此,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才不会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