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讯 (记者高娃报道)针对近年来新疆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合同法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意见》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劳动合同法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当延续期满后,且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在其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或被强制戒毒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解除前,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未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高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