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报记者 王宇婷 通讯员 朱兴熠
【案例】 近日,呼伦贝尔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李某受雇于王某,为其拆换房顶。2013年8月11日,李某在拆换房顶时不慎从房顶摔落受伤,随后被送往内蒙古林业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骨胫骨折、右颊部和下颚部皮肤擦伤。李某住院治疗11天,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因与雇主王某就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李某将王某诉至牙克石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被告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王某未尽义务应担责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姜佩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李某为王某提供劳务,王某向李某支付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王某作为劳务活动和利益的接受方,理应对劳务活动承担风险防控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王某未向李某提供任何安全保护设施,未尽其应尽义务,应对李某的合理损失负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成年人,在劳务活动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李某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责任的诉讼请求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予以部分支持。根据双方过错,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