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黄文冠 经营煤炭批发业务的晖隆源燃料公司(以下简称晖隆源公司),向云浮亨利达公司副总的亲戚刘某发签署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每销售一吨支付“劳务费”25元。事后被举报,被工商部门重罚。晖隆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晖隆源公司为达成交易,以“佣金”名义行“贿赂”之实,维持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根据法院审查,2012年11月6日,晖隆源燃料公司与刘某发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刘某协助晖隆源燃料公司与云浮亨利达公司签订煤炭合同并协助收取货款,晖隆源公司则以每吨25元支付刘某劳务中介费。之后刘某发联系刘某标,刘某标作为买方业务员与晖隆源燃料公司协商业务。同日,晖隆源燃料公司与云浮亨利达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约定供货量为60000吨,每吨暂定价格为730元。
法院查明,刘某发与刘某标是父子关系,两人均是亨利达公司副总邓某的亲戚。据调查,合同签订后,至2012年11月30日,晖隆源燃料公司依约向亨利达公司销售煤炭共70 11 .48吨,销售金额为5005495.57元。供货后,刘某发受晖隆源公司的委托,以水泥顶货款的形式为晖隆源燃料公司收取部分货款。2013年4月24日,晖隆源公司向刘某发支付现金225000元,其中包括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计算的劳务费175000元和短途运费50000元。
2013年7月16日,高明工商局接举报,称晖隆源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随后,高明工商局执法人员展开调查。调查中,刘某标与邓某均表示不清楚晖隆源公司与刘某发的合作协议。2013年11月6日,高明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晖隆源公司罚款40000元并没收非法所得152448.79元。
晖隆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晖隆源公司表示,高明区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依据不充分,且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前往其办公室搜查时未出示搜查证和工作证,程序不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高明工商局处罚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高明工商局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维持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