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6月19日讯 郭某某受雇在福建一家工程公司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在一次工伤后他要求赔偿未果,经过民事诉讼获得了补偿。但是,郭某某又发现该公司没为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他提起民事诉讼,但未被受理。连江县检察院帮助郭某某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得采纳。
2008年4月起,郭某某受雇于福建一家工程公司在连江从事电焊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5月14日,郭某某在上班中受伤,由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六级伤残。
据介绍,郭某某多次向该公司要求工伤赔偿未果后,申请劳动仲裁,并自行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由于该公司不服相关劳动仲裁结果,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支付郭某某7项补偿,共计23.1976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郭某某发现该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013年2月,郭某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补办相关手续并赔偿其失业保险损失2.04万元。
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连江县检察院在审查郭某某与其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法院以郭某某诉求赔偿未办理失业保险损失2.04万元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连江县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认为郭某某的诉求属于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且郭某某与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郭某某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争议,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连江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获得法院采纳。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陈锋 连丽)
作者:王威
陈锋 连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