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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请假遭公司开除 未签劳动合同获赔双倍工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09  来源:搜狐新闻  作者:搜狐新闻  浏览次数:7
本报讯(记者 高立红 摄影 尹静敬)50岁的陶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即将退休却跟单位打起了官司,历尽周折,前不久终获法院一审支持。

  本报讯(记者 高立红 摄影 尹静敬)50岁的陶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即将退休却跟单位打起了官司,历尽周折,前不久终获法院一审支持。

  2008年7月,陶姐被本市某公司招用,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00元,工作是代某供热单位收取供暖费。陶姐很勤快,除收费之外,还管检查供热设备运行状况及抄写设备运行记录、协助维修工入户维修等。虽然加班加点,陶姐却未能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及延时加班费等报酬。2011年1月29日,陶姐因家中有困难不能满足公司的春节加班要求提出调班,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她只能请假,结果被公司开除。

  陶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出示工资卡、节假日值班表以及胸卡等证据。仲裁庭驳回其仲裁诉求,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陶姐不服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几经周折后才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与陶姐不存在劳动关系。关键时刻,陶姐的代理人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找到了确凿依据,并让陶姐从银行调取了工资转账记录,证明陶姐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法院最终认定陶姐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因被告未提交与陶姐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应支付双倍工资。关于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因被告未提出相关证据,因此也采纳原告的主张,判决被告依法赔偿。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利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时间为11个月,但在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是否能得到全部支持还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擅自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即依照该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标准为,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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