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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日前联合印发《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被派遣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直接由用工单位代缴。
适用范围
本市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
缴费程序
新规旨在促进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负责代劳务派遣单位为本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其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缴费部分,用工单位不再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直接缴纳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相关手续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标准、缴费时间、确认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
缴费比例
项目
单位
(按被派遣者缴费基数之和缴)
个人
(按本人工资缴)
养老保险
20%
8%
医疗保险
缴费有困难,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可按相关规定降低缴费比例,不建立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
2%
按规定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1%
生育保险
0.8%
工伤保险
按照用工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核定基准费率并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浮动费率,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统一核算浮动费率
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
最高缴费基数,按最高缴费基数缴费。
互动专区
读者
要是单位仍不给上保险,出问题怎么办?
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未按时足额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读者
我是外包形式的,适用该政策么?
按规定,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未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但使用发包单位场所等生产经营设施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的,应在发包单位场所等生产经营设施坐落地社保经办机构参加社会保险。
新报记者 郭晓莹 通讯员 王慧敏 制图 张亮
作者:郭晓莹 王慧敏 制图 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