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7月8日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从7月1日起,内蒙古实行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制度,进一步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从7月1日起,内蒙古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劳务派遣单位,实行经营许可并颁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在劳务派遣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内蒙古明确规定:从7月1日起,新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国家和内蒙古相关法律、法规,许可机关将撤销、注销、吊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按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设立时凡冠名“内蒙古”名称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许可;凡冠名盟市、旗县名称的由盟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内蒙古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盟市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分公司向所在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据了解,内蒙古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将对取得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严格审核劳务派遣经营业务,按照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依法办结。
(原标题:内蒙古实行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