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八年未签劳动合同
张真 徐轶汝
本报讯(通讯员 张真 记者 徐轶汝)8年前,老丁和妻子小梅同在一家公司负责日常清扫保洁工作,却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8年后,公司要和两人解除劳动关系。为了补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近日,经普陀区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调解,夫妇俩共获得了补偿金2.4万元。
2004年,老丁和小梅夫妇来到上海申湖工贸合作公司工作,负责日常清扫保洁工作,公司每月支付工资每人750元,并支付年终奖1000元。两人很珍惜这份工作,虽然公司并未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综合保险,没有休假,也没有加班工资,但两人一干就是8年。期间,两人每月均从公司一名负责人手中领取现金作为工资。
2012年2月,老丁和小梅突然被告知,公司要和他们解除劳动关系,两人希望公司能够支付8年的加班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被拒绝了。两人便向普陀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公司支付各类经济补偿金10万余元。
在诉前调解中,调解员了解到,被告上海申湖工贸合作公司早已被注销,在8年中,两人的服务地点已经换了4家公司。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告知现在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更换名称,却没有告知劳动者,也没有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合同,这种做法本身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两人为公司服务8年是事实,不能逃避应该给予的补偿。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如今的公司一次性当场支付两人经济补偿金共计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