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12日电(尹深)8月7日,人社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今日14时,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原所长苏海南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实施与劳务派遣相关规定”为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苏海南认为,新规里所说的同工同酬不应只限于工资的同工同酬,若被派遣劳动者同“正式工”在相同的岗位上劳动,承担同样的工作责任,完成同样的工作任务量,具备相同相近的劳动技能,做出同样的劳动贡献,在这“五同”的基础上,他们的工资、奖金、加班费以及福利的水平从原则上讲就应该相等。
对于新劳务派遣规定中“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这一规定,有网友表示质疑,他们认为基本工资或许可以做到同酬,但是奖金福利等隐性报酬可能会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有所差别。对此,苏海南指出,我们首先要对同工同酬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也就是说只要与同类岗位的“正式工”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就贯彻了同工同酬原则,这是广义的同工同酬含义。从狭义的角度上讲,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劳动者在相同的岗位上劳动,承担同样的工作责任,完成同样的工作任务量,具备相同相近的劳动技能,做出同样的劳动贡献,在这“五同”的前提下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获得同等水平的劳动报酬,也就是“5+2”。
苏海南还指出,在不同类岗位上劳动,可以执行不同的劳动报酬的具体分配办法,但劳动者通过该分配办法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水平与其他岗位劳动者按照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具体办法所获取的劳动报酬水平的差距应该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至于有人提出的“基本工资或许可以做到同酬,但奖金福利可能会有所差别”这种现象,在现实中确实比较多见。他认为,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本应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但执行中没有完全按相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去实施分配,导致了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的薪酬水平有不合理的差距,或者奖金福利水平存在的不合理差距,这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的,对这种情况,应该加以纠正。另外一种是虽然执行了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但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实际劳动贡献存在差别,那么,他们的奖金或绩效工资等,是可以有差别的。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这两种现象混为一谈。
另外,苏海南表示,能否做到完全意义上的“5+2”,对不少用工单位来说,目前还具有较大的困难。但是,方向是很明确的,各方面应朝这个完全意义的同工同酬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