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朱女士:2013年10月,我在某厂做杂工,每月工资2500元左右。用工单位既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4年10月,我下班回家途中,骑电动车失控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在医院住院治疗了20多天,用去医疗费近5万多元。该用人单位认为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跌倒受伤的,与工厂无关,结清我的10月份工资后,通知我不用来上班了。我要求该厂支付病假工资收入、用工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费等损失。请问我的上述请求是否合法?
记者跑腿:记者咨询了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刘良欢。刘良欢律师认为朱女士虽然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朱女士可享有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用工单位应该为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这是其法定义务,如果用工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朱女士可以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
(记者赵婉露、实习生刘佳琳)
作者:赵婉露 刘佳琳
(来源:中国江西网-信息日报)